根據(jù)工作需要,十堰市法院系統(tǒng)決定招聘(法院直接聘用,非第三方勞務派遣)一批雇員制審判輔助人員?,F(xiàn)將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職位
十堰市法院系統(tǒng)招聘雇員制審判輔助人員78名,各法院具體的招聘人數(shù)、職位資格條件等詳見《十堰市法院系統(tǒng)2023年度雇員制審判輔助人員招聘職位計劃表》(附件1)。
二、招聘方式
全市法院系統(tǒng)2023年度雇員制審判輔助人員招聘工作由十堰中院會同市人社局組織實施。招聘采取兩種方式:1.面向社會公開招聘;2.定向招聘。
三、報考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yǎng)、專業(yè)能力和職業(yè)操守;
2.社會公開招聘的報考人員年齡應在18周歲(含)以上,35周歲(含)以下(1987年6月至2005年6月之間出生);符合報考定向招聘職位人員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不含)以下(1978年6月以后出生);
3.報考人員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4.報名定向雇員制書記員必須符合下列其一條件:(1)在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以書記員或打字員(速錄員)身份招聘進入本法院;在資料審核認定截止時間前,在現(xiàn)書記員崗位且工作連續(xù)滿半年;(2)在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招聘進入本法院,在資料審核認定截止時間前,在現(xiàn)書記員崗位且工作連續(xù)滿半年,在書記員崗位工作累計滿兩年(資料審核認定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30日);
5.國家規(guī)定的艱苦邊遠地區(qū)縣(市、區(qū))法院可在部分公開招聘職位設置生源地或戶籍地限制條件,其他地方法院不得設置生源地或戶籍地限制條件;
6.熟悉計算機操作,熟練掌握崗位必需的業(yè)務技能,打字速度不低于40個正確字/分鐘;
7.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或被法院、檢察院辭退的;
3.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得出結論的;
4.現(xiàn)役軍人、在職雇員制司法輔助人員、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讀非2023年應屆畢業(yè)的人員;
5.人民法院經司法程序認定的失信被執(zhí)行人;
6.有其他不適宜擔任雇員制審判輔助人員情形的。
四、招聘步驟
(一)報名和資格初審
1.查詢職位。考生可于本公告附件1查看職位計劃。
2.網上報名和初審??忌稍?023年6月19日上午9:00至6月22日下午17:00之間登錄湖北人事考試網,在雇員制審判輔助人員招聘網上報名平臺進行報名??忌稍?023年6月19日至6月23日之間查詢資格審查結果。6月22日下午17:00后,所有人員均不能再修改個人注冊信息或改報職位。本次考試不收取報考費用。
3.打印準考證。準考證打印時間為2023年6月29日上午9:00至7月2日上午9:00期間。
報考定向招聘職位人員通過資格審查后,在所在法院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由十堰中院匯總轄區(qū)定向招聘人員名單,報省法院備案。
(二)筆試
1.筆試范圍。主要測試公共基礎知識和綜合能力水平,原則上包括基本政治理論、法律基本常識與基本概念、文字理解與表達、判斷推理、資料分析及其他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筆試不指定考試用書。
2.筆試時間和地點。筆試時間為2023年7月2日。報考人員按照準考證上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參加考試時,請攜帶黑色中性筆、2B鉛筆、橡皮等必要的文具,同時攜帶準考證和二代身份證,缺少證件的報考人員不得參加考試。筆試開始30分鐘后未能按時到場的視為放棄考試。筆試具體時間地點等事項由招聘單位另行公告,請考生密切關注湖北省人事考試網、十堰人事考試網和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
3.社會公開招聘職位筆試開考比例不得低于1:2,定向招聘職位筆試開考比例不得低于1:1.5。根據(jù)要求,市中院統(tǒng)籌了部分基層法院定向招聘職位計劃,符合該院定向報名條件的考生經考試聘用后回原單位工作。
達不到規(guī)定開考比例的,按比例核減或取消招聘計劃數(shù)。
(三)加分和最低合格分數(shù)線
報考人員可按下列條件在筆試成績中加上相應分數(shù)并按規(guī)定程序公開,具備多項加分條件的不累計加分:1.烈士的配偶、子女,加10分;2.因公犧牲人員的配偶、子女,加5分;3.脫貧家庭及其子女加2分。加分審核由市中院在筆試結束后統(tǒng)一組織。
考生考試成績與加分之和,為該考生筆試成績。市中院綜合考量轄區(qū)考生筆試成績和招錄人員數(shù)量后,劃定最低合格分數(shù)線,筆試達到最低合格分數(shù)線以上的考生,才有資格進入后續(xù)環(huán)節(jié)。
(四)職業(yè)技能測試
入圍職業(yè)技能測試的考生需參加職業(yè)技能測試,職業(yè)技能測試即速錄測試。速錄測試主要考察考生打字速度及正確率。職業(yè)技能測試時間、地點等事項由招聘單位另行公告。
職業(yè)技能測試入圍人員由十堰中院依據(jù)考生筆試成績(含加分)高低順序,按照以下競爭比例確定:公開招聘職位入圍人員按1:3設定(筆試通過最低合格分數(shù)線人數(shù)不足1:3的,可按不低于1:2設定入圍人員),定向招聘職位入圍人員按最低1:1.5確定,不設上限。達不到最低比例的,按比例核減或取消招聘計劃數(shù)。
十堰中院根據(jù)實際,確定本轄區(qū)職業(yè)技能測試最低合格標準,達到最低合格分數(shù)線的考生,才有資格進入后續(xù)環(huán)節(jié)。
(五)確定綜合成績
報考人員綜合成績采用百分制折算,綜合成績=筆試成績(含加分)×40%+職業(yè)技能測試成績×60%。
(六)體檢、考察
以考生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順序排名,按1:1的比例確定各招聘職位的體檢、考察人選。綜合成績相同時,以職業(yè)技能測試分數(shù)高低確定。考生在資格復審、體檢、考察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不合格情形時,按考生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資格復審、體檢、考察。
體檢參照《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6〕140號)等規(guī)定組織實施??忌话匆?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自動放棄。
考察工作參照《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組織實施。主要考察報考人員的政治表現(xiàn)、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學習工作表現(xiàn)、身體心理健康情況等,并對報名資格進行復查,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等。
體檢、考察相關工作由招聘單位另行公告。因考察、體檢不合格或考生自動放棄等原因出現(xiàn)缺額時,由招聘單位根據(jù)用人需要報省法院確定是否遞補。需要遞補的,在報考同職位人員中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體檢、考察人選。綜合成績相同時,以職業(yè)技能測試分數(shù)高低確定。
(七)公示
各招聘法院根據(jù)考察情況和考試成績、體檢結果等情況,擇優(yōu)確定各職位擬聘用人員。在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或者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考生監(jiān)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八)簽訂勞動合同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聘用的,層報省法院批準聘用后,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訂立勞動合同,簽訂保密承諾書。首次聘用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合格的,聘為雇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經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屆滿,符合相關規(guī)定,雙方愿意續(xù)聘的,可以續(xù)簽勞動合同。
(九)遞補聘用
報考社會公開招聘職位的考生,遞補聘用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31日。其間雇員制審判輔助人員出現(xiàn)缺額的,招聘法院可選擇遞補聘用,遞補聘用人員的資格條件以報名時條件為準。選擇遞補聘用的法院,在該缺額人員所在職位的考生中,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補聘人選(若無法確定,則以職業(yè)技能測試分數(shù)高低確定),按程序辦理聘用手續(xù)。補充聘用時提出放棄的,后期不再享有補聘資格。
五、相關待遇
按照湖北省司法體制和社會治理改革專項領導小組會議討論通過的全省法院、檢察院雇員制司法輔助人員薪酬標準執(zhí)行。雇員制書記員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節(jié)假日、年休假等權利,聘用單位為其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各法院年收入不低于5萬元/年(含五險一金及年終績效獎金,下同),同時,建立并執(zhí)行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薪酬調整機制。
六、相關事項提醒
(一)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參考要求以及職位公告中的年齡、學歷、其他資格條件、備注內容等相關信息的咨詢,考生可于工作時間內,與招聘單位聯(lián)系(見附件2),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及轄區(qū)基層法院微信公眾號會及時推送相關信息,請報名考生注意關注。
(二)考生網上報名時務必留下兩個聯(lián)系電話(確保通訊暢通),特別注意在筆試、職業(yè)技能測試、資格復審以及遞補期間保持通訊暢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錯失聘用機會的,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三)考生在網上報名時應仔細核對報考的職位、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重要信息,避免錯失考試機會。
(四)準考證是參加筆試、職業(yè)技能測試、體檢、考察等工作需要出示的憑據(jù),請考生妥善保管,遺失不補。參加考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身份證,證件不齊者不得參加考試。
(五)在招聘工作中,發(fā)現(xiàn)應聘人員弄虛作假的,一經證實,立即取消應聘資格;已辦理聘用手續(xù)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本公告由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公告《職位計劃表》(附件1)中所列的內容,由各招聘單位負責解釋,聯(lián)系方式詳見 (附件2)。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
附件2十堰市法院系統(tǒng)2023年雇員制書記員員招聘工作咨詢及監(jiān)督電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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