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進一步優(yōu)化州直機關干部隊伍結構,健全干部培養(yǎng)選拔機制,樹立公平、公正、公開、競爭、擇優(yōu)的選人用人導向,州委組織部根據(jù)《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甘南實際,制定了《甘南州州直機關公務員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辦法(試行)》,明確州直單位有空缺編制職數(shù),一般采取公開考錄、公開遴選或公開選調的方式補充人員。同時,對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的程序、申報計劃與發(fā)布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組織考察、決定任職、紀律監(jiān)督等內容進行了規(guī)定,現(xiàn)將全文予以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全國組織工作會議部署,規(guī)范公務員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工作,推進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建設,根據(jù)《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及實施細則和省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公務員調任轉任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州直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
第三條 州直機關單位有空缺編制職數(shù),一般采取公開考錄、公開遴選或公開選調的方式補充人員。
第四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堅持德才兼?zhèn)洹⒁缘聻橄?,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yōu),堅持能力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五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計劃;
(二)審核確定計劃;
(三)發(fā)布公告;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
(五)考試;
(六)組織考察;
(七)決定與任職。
第七條 州委組織部負責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機關按照州委組織部的要求,承擔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計劃與發(fā)布公告
第八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一般每年開展一次,每年12月,州直機關單位在進行干部隊伍結構和編制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jù)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計劃,報州委組織部審批。
第九條 州委組織部一般于次年上半年制定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州委組織部根據(jù)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會公開發(fā)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機關單位、職位、職位簡介和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范圍、程序、方式和相關比例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報名一般采取個人意愿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可由干部本人申請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jīng)組織審核同意后報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組織推薦報名。
第十二條 參加公開遴選的范圍為州、縣(市)、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及中央、省屬駐州機關(含參公單位)進行公務員登記(含參照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的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
參加公開選調的范圍為州、縣(市)、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及中央、省屬駐州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十三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報名人員除應當具備《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及實施細則要求的資格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專業(yè)素養(yǎng),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公開遴選報名人員應具有2年以上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經(jīng)歷;
(三)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條件;
(五)具有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職位要求的相關工作經(jīng)歷;
(六)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八)符合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
(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調動有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的;
(四)尚在試用期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機關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
第十六條 對未達到公告規(guī)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職位,經(jīng)州委組織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許該職位報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四章 考試
第十七條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由州委組織部統(tǒng)一組織實施。經(jīng)州委組織部授權,面試可以由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筆試主要測試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
第十九條 面試人選根據(jù)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guī)定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條 面試主要測試履行職位職責所要求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面試的內容和方式應當針對各職位的特點和要求分別確定。必要時可以進行職位業(yè)務水平測試。
第二十一條 面試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開遴選和選調機關以外的考官一般應占三分之一。面試考官應當挑選公道正派、理論素養(yǎng)高、熟悉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職位相關業(yè)務、具有干部測評相關經(jīng)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根據(jù)筆試、面試成績,按照公告規(guī)定的權重確定考試綜合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本人。
第五章 組織考察
第二十三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采取差額考察的辦法??疾鞂ο蟾鶕?jù)考試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guī)定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機關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yè)務素質與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標準,深入了解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強化專業(yè)素養(yǎng)考察,加強作風和廉政情況考察,堅決杜絕政治傾向有問題、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潔操守不過關的人員進入州直機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 考察可以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法進行,也可以采取德的專項測評、實績公示、業(yè)績評價和履歷分析等方法。對在基層一線窗口單位工作的考察對象,要注重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機關派出兩名以上黨員干部組成考察組??疾旖M一般由從事干部人事工作的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職位相關業(yè)務的人員組成,考察結束后如實寫出考察報告??疾旖M要嚴格按照《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和中組部《關于進一步從嚴管理干部檔案的通知》要求,嚴格審核考察對象干部人事檔案,實行“雙審雙簽字”制度。
第二十七條 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組工作,客觀真實地反映考察對象的實際情況。
第六章 決定與任職
第二十八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機關根據(jù)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集體討論提出擬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人員,正式上報州委組織部。州委組織部經(jīng)會議研究決定擬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人員。
第二十九條 州委組織部或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機關對擬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x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取消遴選或選調資格。
第七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委組織部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職數(shù)和職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的;
(三)擅自變更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委組織部或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遴選涉密信息的;
(二)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三)協(xié)助參加考試人員作弊的;
(四)違反考察紀律的;
(五)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違反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紀律的報名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工作要接受監(jiān)督。州委組織部、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州直黨群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干部職工、州政府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科級及以上干部的公開選調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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